• 认真对待权利 建设法治政府

    认真对待权利 建设法治政府

            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通过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市场主体的私法权利,规定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近代民法典诞生以来,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下的世界各国,大多都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典,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其中更是涌现出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杰作。1998年以后,欧盟为推动统一的内部市场的形成,也从法律规则的统一入手,积极推动欧洲民法典的制定,试图在比较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统一欧盟内规范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私法规则,最终形成了颇具现代性的《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尽管目前尚未变为有效法律,但其法律思想的先进性值得借鉴。进入新世纪,继《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之后,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也进行了大修,使民法典适应现代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纵观法律史,可以发现民法典对于大陆法系文化下的各国,要么宣示国家法制的统一,要么因应经济社会的转型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象征意义。我国的民法典虽然诞生较晚,但内容完整、体系独特,系统规定了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内容,为我国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市场交易、家庭生活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在编纂技术上,采取了提取公因式的德国民法的精密立法技术,在立法风格上,又采用通俗易懂、简洁直白的立法语言,使民法典易于接近、便于使用。
            我国的民法典在继承、比较的基础上多有创新,是一部适应中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好法典。主要体现为:一是法典体系创新。采取七编制的立法体系,不拘泥于德国民法典五编制的成例,打破立法和法理对传统德国民法的路径依赖。实际上,除了日本、希腊等少数国家外,完全采用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制民法典体例的国家并不多。且不说法国法系的多数国家,新的荷兰民法典和《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在体例上就未受德国式立法技术的太多约束。在现代私法的发展过程中,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私法制度的比较法整合、协调与统一是非常重要的趋势。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时体系意义尚不明显,但并入民法典独立成编可以说是体现了这一趋势。二是对私法权利的高度重视。民法典秉承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在总则中系统规定了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专编规定了人格权。三是充分体现并适应中国国情。无论是民事主体、物权种类,还是典型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在制度设计时均充分体现了中国的经济制度与社会生活实际。
            民法典调整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两大领域,是权利之源、私法之母。民法典的实施,不仅要靠市场主体的遵循,更有赖于公权力的尊重和谦抑。国家只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会介入私人生活和市场交易的空间,此种必要,就成为公法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民法典的生命力和市场的自由度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些要求均在民法典中有系统、全面的规定。
            在制定政府权力清单时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理念。在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过程中,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不仅要把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管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公法规范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同时要把民法典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标准、基本约束和根本依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过程中,要把充分尊重相对人私法权利和比例原则相结合,科学设计相应的裁量基准。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过程中,要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厘清市场自由的空间和政府权力边界。对于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和管制措施,应当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中政府“放”的边界就是民法典中私法自治的边界。以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改革为例,由原来市场准入的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就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法理念。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改革之初,发布了中国首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中的限制措施有190项之多,此后六年经历5次“瘦身”,负面清单内容逐年缩减,2019年仅剩37条措施。从实践效果来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开放程度随着负面清单内容的缩减不断提高,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快速形成,真正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的要求,形成了我国市场改革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其实不只在外资市场准入领域要有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在所有和民事权利、市场活动相关的领域,政府都要有负面清单的法治思维,给市场主体尽可能多的活动空间与自由,唯此方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市场活力。民法典以平等、自由、尊重权利的基本精神,阐释了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认真对待权利、审慎行使权力是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在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评估中,我国的全球排名由2018年的第78名,快速上升到2019年的第46名、2020年的第31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指标,不仅是对各国政府行政效率的评估,更是对各国市场自由度和法治化程度的评估。当前我国营商环境不断完善,这与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行“放管服”改革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这些改革措施适应了市场要求,隐含了民法逻辑。认真对待民法典赋予市场主体的私法权利与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民法典实施的过程就是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放管服”改革必将进一步深化,政府的简政放权将向纵深发展,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种类将会大幅度压减。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规则会越来越合理,营商环境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民法典的有效实施必将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